农业观光园建设-水土保持报告表-一站式服务
价格:3000.00起
水土保持立法目的和意义看,《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临时防护措施(包括表土保护)。
这部分内容是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容易被忽视的,也是防治施工期水土流失的关键。施工期产生的区域,及时采取拦挡、苫盖、排水、沉沙池和植草等措施进行防护,将区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降到程度。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安排
重点是明确各项措施的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尤其是临时措施的施工要及时,尽可能减少土地时间。取土场、弃土场、截排水工程等施工,要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不能影响主体工期,否则难以落实。
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关键一环,监测成果是落实防治责任的具体衡量标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核心是确定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和布设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5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出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
对合理设置的弃渣场,应按照《设计规范》第5.7和12.2节的有关规定,对弃土场等级、排洪工程、堆置方式、与重要基础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稳定性计算和防护措施总体布置等情况进行复核。尤其是对布设于山区、丘陵区的1、2、3级弃渣场,应重点复核地质详勘报告、稳定性分析评价结论和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提出调整和修改、补充建议。
对布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或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的沟道内的弃渣场,应进行选址论证,必要时进行防洪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建立在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和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是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缺失的进行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包括防治区划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等四部分。
防治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4.2条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因子进行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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