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批准,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区措施布设
分区措施布设的关键是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型措施适用条件,进行单项措施典型布设,初步确定各单项措施布设的位置、类型、结构、工程量。
单项措施主要包括表土保护措施、拦(挡)渣工程、边坡防护工程、截排水工程、土地整治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防风固沙措施等。
根据《设计规范》,确定工程的等级、设计标准,通过水文及水力计算、稳定性分析,确定断面设计尺寸,绘制平面布置图、纵横断面图、细部结构图,计算工程量。在工程措施设计中,重要的是做好弃渣场地形地质勘察和防护措施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实施保障措施
本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管理,建设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人员,专项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工作。
2水土保持投资,建设单位应将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概(预)算,明确防治资金来源。
3后续设计,方案批复后应由具有工程的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4防治责任,发包标书中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列入招标合同,明确承包商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外购土石料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监理机构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或聘请注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相关人员从事水保监理工作
6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监测单位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成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监督管理,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
8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程序等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执行。
9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进行评价,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一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在水土保持措施功能性界定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设计规范》进行定量评价,包括复核工程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设计断面等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满足要求的,纳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投资,列表说明工程位置、类型、工程量和投资,并附相关工程主体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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