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机构 深圳化妆品功能宣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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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7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2010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指南》,其中第五条对于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推荐了可宣称用语。
化妆品功能宣称是否评价要求,要求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价方法;对评价机构的选择和要求作出建议,指出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清晰、详细、可操作,并能满足化妆品功能宣称评价目的。
化妆品功能可以宣称:清洁、卸妆、滋润、保湿、美容修饰、毛发造型、芳香、护发、防晒、祛斑、祛斑(仅物理遮盖)、抗皱、紧致、修护、舒缓、祛痘(含去黑头)、控油、去角质、爽身(含止汗)、染发、烫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剃须剃毛。
化妆品功能宣称评价工作是对化妆品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的功能宣称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分析,做出相应评价结论。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结合文献资料对产品的功能宣称进行评价。
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功能宣称评价的责任主体,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规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功能宣称依据的摘要,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审批来解决功能宣称的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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