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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0.电风扇(0702)21.空调器(0703)**22.电动机-压缩机(0704)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26.真空吸尘器(0708)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28.电熨斗(0710)29.电磁灶(0711)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32.微波炉(0714)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34.吸油烟机(0716)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36.电饭锅(0718)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8种)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机、(0808)42.电子琴(0813)43.微型计算机(0901)44.便携式计算机(0902)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48.扫描仪(0906)49.服务器(0911)50.传真机(1602)51.无绳电话终端(1604)52.移动用户终端(1606)53.数据终端(1608)注:(续)*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实验室型式试验 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实验室型式试验 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低温冷冻箱CCC认证,其中CQC被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7大类111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CCC认证具体范围如下:
01电线电缆
0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05电动工具
06电焊机
0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08音视频设备类
09信息技术设备
10照明设备
1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12机动车辆轮胎
13安全玻璃
16电信终端设备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1装饰装修产品
22玩具
23防爆电气
24家用燃气具
灯具CCC认证检测标准
1)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
7000.10《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3)GB
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
7000.12《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GB 19510.1《灯的控制装置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GB 19510.4《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7)GB 19510.9《灯的控制装置 第9部分 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8)GB 19510.10《灯的控制装置 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9)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10)GB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电流≤16A)》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液晶显示器CCC认证,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智能网关CCC认证,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CCC认证,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