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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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沙县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28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复审。商标评 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 评审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科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均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限制。
他人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扫清注册障碍的直接手段。
无效宣告是指别人已经向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正在走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