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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1994年1月,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在8类手提包、旅行箱等皮革制品申请了“东北虎”商标。1994年2月5日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六款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企业对商标驳回不服,提出复审。
事实:
1994年3月15日,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总局商标评审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复审的理由是:l、东北体育健儿在国内外体育大赛中,多次获得和破记录。“东北虎”一词某种程度指东北体育健儿和东北人的气质。2、东北虎是世界保护的珍贵动物。严禁捕杀,商标驳回复审通过率,受法律保护,企业用“东北虎”做商标,河北商标驳回复审,不可能把东北虎做“商品的主要原料”。所以恳请商标局对“东北虎”商标予以注册。
裁定:
1995年12月7日,总局商标评审以(1995) 1496号文件,下发了《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复审认为:“东北虎”是国家保护类动物,国家严禁用其皮毛作为原料制造物品。申请商标“东北虎”使用的商品皮革和人造革等,不会以东北虎做为原料。消费者才会认为这些商品源出东北虎。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复审终局决定申请商标“东北虎”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商标驳回为驳回理由,不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如果商标驳回为相对驳回,建议您及时咨询有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就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申请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就具有成功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即使复审并未成功,申请人仍然有权在复审期间(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期间)继续使用TM标志。但是,如果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申请将归于无效。即便重新申请,也面临两—三年的时间成本。”
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官费,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如果是禁住理由,则一般不建议复审。如果是相对驳回,则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