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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知名进口化妆品备案资料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1-08-24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7)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可继续使用,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4)进口口岸不在受限
已经备案产品,不仅可以在责任人注册地所在区域口岸进口,还可在其他省市的口岸进口,仅需要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即可。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核心内容: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采用备案管理机制,实行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取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通过“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现场备案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余地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申报材料要求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 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