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依据《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依据G85.1-G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排出量大,成分复杂多样,且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 ,需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处理,如不能妥善处理,就会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浪费资源,破坏生产生活安全,破坏社会和谐。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废渣处理方法包括压缩、破碎、分选、固化、增稠和 脱水、焚烧、热解、堆肥等。污泥主要来自废水处理过程,根据来源不同分为初次沉淀污 泥、腐殖污泥、剩余活性污泥、消化污泥、化学污泥等,共同的特点是含水量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