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核定征收 税享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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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2
核定征收是税务征收所得税的一种方法,一般针对利润比较大的服务行业,还有一些从税务的角度来说是”账目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都是采用核定征收的 核定税率每个行业不尽相同。
哪些企业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下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形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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