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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9
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 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 是一系列产品安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指令涵盖了以下10类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该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货商负担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财务责任。制造商、厂商(含销售自有产品的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符合欧盟这些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新要求。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各国对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执行。针对10个新加入欧盟国家。
质量文件 第III类设备(第8(4)条)制造商必须其遵循的管理方法,第11.A或11.B条。所提交的手册应该概要说明如何满足适用要求。 产品/质量体系监督 第11.A条要求提品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每年一次的产品样品选择,供立检测使用。 第11.B条要求对质量体系每年实施评估和;通用的低标准是ISO9001:2000。 劳动防护用品范围种类 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而采取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椐防护功能要求,目前主要有普通工作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九类产品。 呼吸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是为防止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配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在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 呼吸防护用品按功能主要分为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面具),按形式又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称为眼面部防护用品。 根据防护功能,大致可分为防尘、防水、防中击、防高温、防电磁辐射、防射线、防化学飞溅、防风沙、防强光九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