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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区文化产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当是深圳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基础服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六)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第六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平衡。
第七条 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法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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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和考核工作,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依照本办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2年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享受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之间交流活动,推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对流合作,组织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文创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区文化产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园区建设,推动、落实辖区相关扶持政策。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文化产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季度末,按要求把园区经营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并抄送区文化产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区文化产管部门向市文体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等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的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资助基础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符合第十一条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对前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可按照局内流程报前海管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活动:
1.冠名“前海”。
2.活动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邀请诺贝尔奖或同等层次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世界人士、国际机构负责人以及国际各行业的相关人士等具各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嘉宾。
4,受到级别媒体报道。
(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所指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等的港澳台或外国公民。
2.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海外居留权的港澳台或海外居民。
3.在港澳台及海外大学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内地居民。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和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港澳合资等)。
2.股权结构中有符合本实施细则港澳台及海外人员规定的自然人股东且持有25%以上股份。
3.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或运营机构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在另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明确。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低碳环保等各行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管委会原则上由前海管理局局和相关处室(司)负责人及外部组成。外部由管委会审议后确定为管委会,管委会在审定第(四)条事项时,应当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