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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深圳市前海写字楼招商中心
行 业:房地产 房产开发 室内设计
发布时间:2021-07-29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立法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活动:
1.冠名“前海”。
2.活动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邀请诺贝尔奖或同等层次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世界人士、国际机构负责人以及国际各行业的相关人士等具各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嘉宾。
4,受到级别媒体报道。
(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所指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等的港澳台或外国公民。
2.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海外居留权的港澳台或海外居民。
3.在港澳台及海外大学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内地居民。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和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港澳合资等)。
2.股权结构中有符合本实施细则港澳台及海外人员规定的自然人股东且持有25%以上股份。
3.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或运营机构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在另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明确。
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申请人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和申请人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机关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和纳税清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
六)申报单位购房、租房合同(依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时提供);
七)单位资质材料(非法人机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及港资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按类型提供);
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资助基础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符合第十一条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对前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可按照局内流程报前海管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
(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资设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前海管理局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出资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开展对引导基金的财务及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对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等工作,委派人员列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查阅引导基金相关文件;
(四)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前海管理局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安排;
(五)协调各级产业部门,支持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发展,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为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