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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厦消防设计报审图
行 业:工程机械
发布时间:2021-07-27
我公司专业从事办公、餐饮、商铺、厂房、酒店、场所等消防图纸设计,消防蓝图设计盖章、消防报审、北京消防工程改造消防维保维修,消防报批装修前的消防手续,精通消防报批、消防报验、消防带办、开业前检查中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对相关规范和政策都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且与消防部门及各大厦物业建立了良好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办理消防手续更加方便快捷,北京作为国际的大都市,消防的检测、审核及验收,相对来说,更为严格,更加,虽然程序稍显有些复杂,但消防安全是百年大计,来不得半点马虎,所以方方面面都要细致入微,为了满足广大消防报批者的需求,省去您来回奔波之苦。
公司特设消防设计部,由人员为您承办消防蓝图设计、消防报批、消防报审、整体验收、开业前检查、审图盖章等服务!北京电气设计,北京消防设计,北京消防设计盖章竣工图制作,各施工图深化设计,从事酒店、饭店、宾馆、办公室装饰装修CAD施工图深化设计 强弱电气设计 暖通空调设计 消防水电系统设计 消防设计施工北京消防设计,北京消防设计盖章,代办消防报批相关手续,拥有甲级消防设计,熟悉消防报批程序,完成大型商场等各类建筑消防设计 机电设计 装修设计 百余次,消防报批均北京消防设计,北京消防设计盖章一次通过。
承接:北京消防报审图设计 北京消防图纸盖章 北京消防设计,消防图纸设计、图纸盖章、报审章、消防报审图纸、 结构设计 暖通设计 消防设计,国家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的综合性防火技术措施和应急消防装备的统筹规划和安排。相应有:水、电、暖通、弱电、电气、规划等。这几个人员在一起才能做消防设计蓝图。 我公司设立消防报审报验部门为办公室、餐饮、酒店、场所等需要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客户,承办消防设计、消防报批、报审、验收等业务。
设计标准及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116-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 》 BJ1234 -200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222—95(2001年修订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045-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016—2006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J15-23-1999
消防设计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毫米,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用途的场所应单划分防烟分区。
我公司拥有消防设计甲级,有专业的设计人员,cad电子制图,有设计报审章,专业晒蓝图机。可以承接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修项目中的消防设计,装修设计业务,同时负责办理 消防设计审批、设计备案等消防手续。设计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 系统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同时,兼顾先进性、实用性、节约性于一体,满足客户的需求。
我公司还是经中华共和国、北京市、北京市公安厅消防局批准认可的专业性消防公司,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甲级设计、壹级施工,拥有雄厚的技术资源和人才储备,精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了解消防部门操作规范,懂得各种项目审批申报程序。本公司全体同仁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技术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以管理求效益”的宗旨,一如既往地竭诚为广大新老客户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机电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本公司资金充足,实力雄厚,设备先进,专业设施齐全,具有大批素质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强,管理体制完善。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8人,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6人,项目经理12人,拥有一支20多人训练有素、技术过硬的施工队伍。
我公司设计出图业务如下:
1、 甲级设计出图盖章、审图机构报审(免费修改四个专业审图意见)
2、 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3、 消防施工
4、 消防图纸审核、工程验收全权代理
5、 提供价消防工程预算
6、 各类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 灭火系统等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致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要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层设置大堂,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往往需要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在楼梯间内而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杂规定为防烟楼梯间的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适用要求。
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
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釆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6.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难层且需错位的疏散楼梯和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外,其他疏散楼梯在各层不能改变平面位置或断开。相应的规定在国外有关标准中也有类似要求,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由于不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处釆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建筑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上建筑那样,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还可以通过阳台以及其他的外墙开口逃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设计要确保人员进入疏散楼梯间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要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地上、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6.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在布置室外楼梯平台时,要避免疏散门开启后,因门扇占用楼梯平台而减少其有效疏散宽度,也要避免在建筑外墙上开设的外窗直接朝向疏散楼梯的平台、梯段或在其附近。
我公司拥有消防设计甲级,有专业的设计人员,cad电子制图,有设计报审章,专业晒蓝图机。可以承接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修项目中的消防设计,装修设计业务,同时负责办理 消防设计审批、设计备案等消防手续。设计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 系统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同时,兼顾先进性、实用性、节约性于一体,满足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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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7.1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烧性能要求有所差别。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
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在施工,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其火灾危险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顶和墙体,容易被外部高温作用而受到破坏或引燃建筑内部的,导致火势扩大。本条规定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第3.2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6.7.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而目前采用的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绝大部分为高分子化学材料且保温层的厚度较大,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较大,对于人员安全带来较大威胁。在人员密集场所,不能采用这种材料做保温材料;其他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要尽量采用低烟、低毒的材料。。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条文说明】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由两侧保护层和中间保温层共同组成的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保护层需采用不燃烧材料,靠外墙外侧的保护层厚度要等于大于50mm。
本条所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夹芯保温等系统,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类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
本条中的“结构体”,指保温层及其两侧的保护层和结构受力体系一体所构成的外墙。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6.7.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有机保温材料在我国建筑外保温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有机保温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外一些国家对外保温系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致人员群死群伤,故本条要求人员密集的建筑或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6.7.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该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结合我国现状,本规范对此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与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建辑或场所,根据其建筑高度,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更为严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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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设计出图业务如下:
1、 甲级设计出图盖章、审图机构报审(免费修改四个专业审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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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类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 灭火系统等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条文说明】8.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室内消火栓是供人员、特别是受过训练的或专职人员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
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于这些建筑或场所,并还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确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与否。
对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在首层外墙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65mm。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8.2.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内,较少、即使着火,发展蔓延较慢,不易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一般可以依靠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或外部消防救援进行灭火。但由于属于丁、戊类厂房的范围较大,有些丁类厂房内也可能有较多,例如有淬火槽,丁、戊类仓库内也可能有较多,例如有较多的可燃包装材料,木箱包装机器、纸箱包装灯泡等,这些场所还是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的房间仍要根据实际火灾危险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对于金库,考虑到金库本身及其存放等的火灾特性及可能因灭火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筑内可以不设置消火栓系统。对于粮食仓库,库房内通常被粮食充满,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在建筑内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一般需设置在建筑外。因此,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与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合用,而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而应采取其它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但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如卫星接收基站、变电站等也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3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8.2.3古建筑是我国的宝贵精神和物质财富,应加强防火保护。但古建筑的建造地点,有的水源丰富,有的严重缺水。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尽量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对于不能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采取如防火喷涂保护、严格控制用电、用火等其他防火措施。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条文说明】8.2.4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内主要配备消防软管卷盘,以方便使用人员灭火时使用。对于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器材。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性能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