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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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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8)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站所提供信息除为本站原创外。均来源于网友提供,其服务是无偿的。如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侵犯作者及知识产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即刻更改并将信息。
知识产权服务部: 郑党柱
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京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126号天明楼(航天学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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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大陆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和修法,使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与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非常相似。中国也意欲将国家定位从“制造大国”调整为“创新大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政策表现为:大额资助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修改专利法提高侵权的赔偿额度以及加强专利行政管理的力度等。
根据WTO相关协定以及中国法律,外国企业进入中国时可以享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进行登记或申请方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如果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时,未能注意下列事项将可能对自身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
一、外商企业商标或标识未能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及时申请;
有些外商客户已经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者台湾注册了商标或专利并且已经使用,其后再次进入中国大陆地区时,主观上就认为已经拥有了中国的商标无需再次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或申请。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根据WTO协定和有关Trips协议,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作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任何一区域中存在的商标或专利不得对其它区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意味着,如果客户想在上述任何一区域享有商标权或专利权,必须分别进行申请或注册。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数量飞速增长。2008年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达到100万件,但其中存在一些商标恶意抢注,即有些企业根据商标法的保护申请在先原则,抢注其它企业未及时申请的商标或标识,以达到高价转让或实现企业发展策略的目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也已经让不少外国投资者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和痛苦。
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获得注册甚至使用了很长的时间,在中国大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或存在商标申请排他权,但这种想法是不符合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的,中国商标法认为外国已经注册的商标除了在注册国具有法律效力外,在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除外),因而也就不能对抗任何恶意抢注行为。如果外商企业在中国大陆没有获得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恶意抢注人可以通过恶意诉讼对外商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巨大损害,有些企业可能需要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知识产权服务部: 郑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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