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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行 业:咨询
发布时间:2021-07-22
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实施以来,海关陆续收到不少进出口企业的业务咨询,特选取其中十五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制作本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常见问题解答,供相关企业参考。
1.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应当实施检验?
答:危险化学品涉及安全问题,因此原则上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均需要实施检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也需按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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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氨气是否属于易燃气体?
答:氨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海关应对其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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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混合液体的安全数据单显示闪点为“不适用”,可否判定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答:对混合物先用其主要成分参照纯净物进行检索,看是否有对应的XXX混合物条目(如124“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稳定的]”、276“多溴二苯醚混合物”等),有对应条目的判定为属于该条目;
若无对应条目主要看闪点是否≤60℃,符合的判定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一般判定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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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学品出口是否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答: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号)的规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必备材料,如确定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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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毒巾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答:根据目前的分类经验,消毒巾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不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可能属于危险货物,具体危险货物UN编号及类别等需实施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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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由谁申请?
答: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令第243号-21)的规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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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装上只有字母“UN”,没有圆圈是否符合要求?
答:包装符号用于包装容器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定。常规使用的包装符号为一个圆圈内上下排列着小写的“u”和“n”,但对金属包装,可直接用模压大写字母“UN”代替。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中,也可分别用符号“RID”和“ADR”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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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出口锂电池是否都要做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答:出口锂电池一般需要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但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第188条的可豁免,具体以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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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电池(锂电池或铅酸蓄电池等)符合普通货物运输条件,是否需要UN标记?
答:具体货物的不同要求可以参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具体规定。例如:铅酸蓄电池UN2800,经检测符合规定第238条 ,不必遵循《规章范本》的规定,可以按普通货物运输。对于是否加贴UN标记,《规章范本》无具体要求。锂离子电池UN3090、UN3091、UN3480、UN3481,经检测符合规定第188条,不适用《规章范本》的其他规定,但是需要加贴锂电池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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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口危险化学品是否需要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答:进口危险化学品海关不收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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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能否简化?
答:根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规定,对于小于或等于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以简化,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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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毒用品出口方面海关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定,大部分消毒剂既是危险化学品又是危险货物。如果属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所列明的危险货物,企业应当在产地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相关规定的,可免于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如果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则应当在产地向海关申请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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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酒精凝胶洗手液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相似条目只有第2568条(无水),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报检?
答:含酒精凝胶洗手液可能涉及该目录第2828条“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出口时建议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如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需向产地海关申请检验,如果属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所列明的危险货物,企业应当在产地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相关规定的,可免于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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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是否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答: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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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范围?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号)的规定,目前海关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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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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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转自“关务小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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