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报告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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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卷》中对于水土流失的定义是“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土损失,亦称水土损失。”尽管我国自然、植被水土资源丰富,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等因素,导致我国对于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护紧迫程度仍旧面临巨大挑战。作为全球水土流失问题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水土流失不仅仅是危害强度深、危害范围大,而且还有着流失区域分散、流失水土类型广泛等特征。我国的长江、黄河、淮河、太湖等流域都存在着水土流失的问题。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亿吨。长江流域年土壤流失总量为24亿t,其中上游地区年土壤流失总量达15.6亿吨,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区每年进入黄河的泥沙多达16亿吨。
补报方案时应根据项目场平、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实地踏勘,对比介绍项目的实际组成及工程布置现状,对现状进行描述时应附工程现状照片。对土石方的利用进行复核,若有弃方则须说明去向,并附现状照片,还需检查是否采取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需要补充的水保设施应分项明确施I进度。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公开,同时在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纳入重点对象。
工程开挖的土、石、渣是可利用的资源,不能随意丢弃,否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弃渣场还会留下安全隐患。因此,水土保持法及国家标准中均明确规定多余的土石方应先综合利用,不能直接废弃。近年来,地方为落实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应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的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关闭了原有的采石场、取土场,建设项目所需的土石方更为紧缺。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谓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凡是开发建设项目(交通、电力、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都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中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其中受水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65万km2,受风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91万km2,在水蚀和风蚀面积中有26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为水蚀、风蚀交错区。
水土流失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的头号环境问题。遏制水土流失,实施水土保持,是当前选择。
未来,砺锋将在“励责精进,聚智立新”企业精神引领下,肩负“心护工程,业馈社会”企业使命,持续提升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的工程全产业链生态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