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产品化学说明书检测产品运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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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1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和建议。
危险品业务:
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 以及中华共和国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书》 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品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送检样品要求
:非以下要求样品,送样数量为固体样品100g,液体样品100。请使用密封性好,不易泄露的包装盛装。请直接在样品标签上产品名称,与申请单一并送到给我中心即可。
要求样品数量如下:
1) 气雾罐:喷雾罐类至少6瓶;泡沫气雾罐至少4瓶。
2) 铅酸蓄电池:至少需要3只;
3) 自热物质:活性炭、氧化铁黑、黄原酸盐、金属催化剂、、锌粉、钛粉等样品,送样量至少2立方分米(样品量能够填满2个10厘米的正方体)。
4) 灭火器:至少2只。
MSDS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作为提供给用户的一项服务,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安全说明书,使用户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化学事故的作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msds认证
世界各国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卖方都必须提品说明性的法律文件。由于各个国家,甚至美国各个州的化学品管理及贸易的法律文件不一样,有的每个月都有变动,所以如果提供的MSDS不正确或者信息不完全,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因此MSDS的编写质量是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国家各州有关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通常也不一样,甚至这些法律法规每月都有变化,所以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当时的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