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找律师写协议 青岛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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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9
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加强货物的签收管理
有效的货物签收单可以表明供方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它是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的签收单上应货物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重要的是要有收货人的签名及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当是合同上约定的或者是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些频繁的企业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如果送货时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不在,应先电话联系收货人确定临时收货人,由其签收后,事后应及时让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再补签收货单。
(二)要及时对帐,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款确认书或还款计划书
对于交易频繁的长期客户,或供货期较长的交易,供方应定期或及时与对方对帐,以免整个交易结束或合作结束后再来对帐,一是较为复杂,二是可能因人员的变动而无法对清。如果买方表示因资金困难而无法按约支付货款的,供方可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时应注意:1、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2、要尽量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3、要约定如果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4、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管辖;5、如果能找到信誉较好的第三方企业为买方担保,则可提高该货款回收的可能性;6、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
合同诉讼中的风险防范
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证据能够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第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地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却无法,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明资料,如、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合同法》第十二条以买卖合同为例,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电子邮箱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后,野火四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审查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