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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供货合同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09
合同的签订审查
1、对方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近一期经审计的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
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合作过程注意保护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请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占许可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人,或者已过期。
及时注册商标
您的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争议处理条款
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地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明具体的仲裁部门,如长春市仲裁会。假如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则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管辖。在选择管辖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对于诉讼标的额达不到中级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案件,只能由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管辖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对方在无管辖权的起诉的,我方在辩期间内要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以防止失权。
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已经确定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是本案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问题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并无排斥关系,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请求赔偿。但约定损害赔偿系当事人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的预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后再行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在适用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按照这一思路,本案双方提出的关于经营利润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均不应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全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有证据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时,不应排除当事人该项的行使。约定赔偿数额是免除人的举证责任,其作为人可以自行放弃该,选择举证自己的损失。换言之,在当事人有证据其损失大于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仍应支持其约定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请求。因此,二审判决从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第二种思路,进一步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从违约责任构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本案终未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原因是当事人未能举证存在其他损失,或者未能其所主张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按照这一处理思路虽然与按照种处理思路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更全面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从保护当事人诉讼的角度看,应当是更为可取的。
避免侵犯著作权
您的企业应当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避免在您的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请务必印刷发行日期、印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您进行著作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您进行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服务等。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您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您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送货单时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