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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民事律师委托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29
民事案件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
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主体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