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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商务合同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24
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交付条款
交付标的物条款一般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确认、违约责任等。
1、交付时间。
如果能够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交付,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甲方的办公地点、营业地点可能有多处),或约定某市某区,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注意:对于绝大多数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而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主要节点,因此对于交付地点的约定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如果货物是送往本地,可以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如果货物是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送货地点,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管辖。
3、交付确认。
交付确认是指作为供方向需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交付内容。合同应列明交付凭证(如收货单),并收货方的经办人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4、迟延交付的责任。
对于买方而言,交付货物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会给生产经营带来重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因此,对于迟延交付的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两种,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同时明确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时,你必须要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有的情况下你还需要首先催告对方尽快履行合同,只有在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时,你才能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程序过于繁琐,势必会使你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可能对你造成不利,或者你已另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而无需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程序。这样的约定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效的。
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
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在设置、义务条款时,律师应首先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地位调整相应条款,使各方义务相对公平。这要求律师必须全面了解交易程序,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合同各方的要求,进而按照交易环节有针对性地设置各方的、义务条款。在此,着重强调对合同相对方义务条款的设置,必须具体、明确,各个环节均应考虑全面。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笔者的做法是,除了询问经办人、通过网络检索做基本了解之外,还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研读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案例。
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不得与不能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近一期经审计的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
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7.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7.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7.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
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7.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7.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7.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