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T 电梯指令介绍
指令简称
电梯 Lifts
新的电梯指令2014/33/EU将于2016年4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完全替代旧版指令95/16/EC Lifts, 没有过渡期。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梯的法律的1995年6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16/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5/16/EC of 29 June 199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在长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2、 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15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按预定用途运送:──人员; ──人员和货物; ──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运载,此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
3、(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3.2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 带电子元件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压力设备CE认证简介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根据PED规范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
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越严格。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1.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2.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3.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4.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5.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1.释放有毒气体
2.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3.释放有害辐射
4.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5.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6.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产品认证模式(5 systems of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ertificate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and audit testing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and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System 2+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with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body
System 3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type by a notified testing laboratory
System 4 manufacturer’s tasks only.
LVD指令产品范围:
低电压电器设备指令适用于工作(输入)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者直流75V~1500V的电器产品。指令规定了基本的电气安全要求。
低电压CE认证所需资料:
1.有关电器设备的描述;
2.设计原理及零组件、电路图;
3.为了解上述图样及电气设备操作所需的描述及说明;
4.全部适用或部分适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未采用标准为达到本指令的安全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说明;
5.设计时所作的计算及所进行的检验结果;
6.测试报告。
低电压CE认证标准
该指令规定了满足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具体如下:
a)协调标准;
b)经过各成员国协商由欧盟会公布的IEC CEE涉及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
c)若无上述标准时,各成员国确认的国家标准(电气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LVD是什么?
LVD(Low Voltage pirective),低电压指令。
2014年3月29日,欧盟公布了新版本低电压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低电压指令2006/95/EC。新指令2014/35/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低电压LVD认证范围
家用电器类
LED灯具类
开关电源类
信息技术类
电子电器类等等
CE认证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