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闻名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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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1
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
辩护律师应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全面性进行质证。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控诉出示的证据应该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加以收 集并出示,而不能随意地加以取舍;所谓全面性是指要收集并出示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 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包括控诉证据,又包括辩护证据。实践中,有的公诉人认为他们出示的证据目的在于指控犯罪,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加宣读, 或不完整宣读,这就使辩护律师无从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形成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违背了证据的客观全面性要求,也影响了法庭质证的程序公正。对 此,辩护律师要敢于维护自己在质证中所享有的质证,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的客观全面性提出质证意见,并要求控诉方客观、全面地出示证据。如果控诉方出示 的证据不符合客观、全面性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即提出质证意见。要把握住证据的客观、全面性,则必须促使庭审质证做到“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辩,一辩 一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允许公诉人把类证据或所有的证据一一念完,才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何意见,实质上,被告人也听不清、记不住证人到底说了 些什么,辩护律师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否都完整地宣读了,其中的辩护证据也很难发现,这样的质证是达不到质证目的的,也影响了辩护效果。庭审质证是法庭审理的 核心,质证不规范,就很难实现程序公正,当然也使辩护律师无法做到善于和敢于发现辩护证据,可见,好的辩护效果及庭审效果是以控辩双方平等的言词对抗及程 序公正来实现的。、辩护律师应深入、细致、主动地参与质证,在质证中要善于发现控诉证据的疑点和不足,看有无遗漏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要结合控诉证 据和辩护证据,敢于主动向公诉人和被告人提出有、有疑问的问题,以引起法庭对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重视。
使用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其伤害不构成劫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蒋**虽与被害人罗*增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之子罗**之间却客观存在着就款项返还的经济纠纷,尽管该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却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蒋**在多次向罗*钦索还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尊亲属即被害人罗*增追索,也合乎当地社会习俗。当然,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绝后,采用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并不具有劫的犯意。因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将该行为认定为劫罪,势必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间所发生的或以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劫罪。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自首有两方面条件
1. 关于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除直接到投案外,其他一些情形下归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标准,就内容而言,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黄某次供述中仅承认杀死一人的情况,《意见》规定:多次实施同种罪行,仅交代部分罪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已交代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已交代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按照上述标准,黄某次供述不属实。
《解释》《意见》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要求: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或者是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或者是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在明知他人劫的情况下,于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劫罪的共犯
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劫的情况下,于他人行为致被害人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劫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行为性质、目的以及已经造成的犯罪后果之情形下,在他人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期间,应要求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行为,应构成劫罪的共犯。
刑事辩护权是什么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人发问的。(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并申请传唤证人、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5)选任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