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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离婚律师免费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9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偿还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无效和可撤销
1、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登记或请求撤销该。受胁迫的一方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原则
其一,现行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应根据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的确定予以分割
本案要旨:离婚时双方未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终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的原始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