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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和平中小公司法律顾问内容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9
概述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和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简介
:本书是一部关于民营企业法律知识的指南,全书以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内容包括企业设立、劳动人事、合同管理、财税管理、经营管理、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信贷金融、公证仲裁、涉外经贸十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