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 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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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8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复意见,其他股东未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应认定其具有股东。但有其他证据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的除外
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股东名册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股东仅以未被股东名册记载为由主张收回出资或拒绝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的,不予支持。
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
股东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的标准。
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 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解决,还是先找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 合伙企要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公司担保法律规定
公司决议是判断担保行为是否经公司同意的直接证据,原则上,只要是未经决议授权的担保行为,就可以认定属于无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而同意担保的决议实际上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或者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追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认定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公司意思的推定
根据现阶段公司治理的现状,对商业实践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担保人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由持有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单或者共同实施等足以认定担保行为本身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形,即便债权人不能提供担保行为经过公司决议的相关证据,也应当认定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根据《民法通则》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百二十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或是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都明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仍然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复意见,其他股东未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