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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委托协议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8
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以物抵债协议系以动产或不动产替代原债务,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以物抵债协议中往往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故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的财产,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必须取得有关的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以物抵债协议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应为无效。
原告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合同
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税费负担条款
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公司运营事项
1.收购股权须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股权可能被再次出让他人。
2.公司章程慎重签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不建议使用格式文本。
3.勤勉义务要遵守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审查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电子邮箱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