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电话免费咨询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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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1
诉讼是解决个人债务纠纷的后一道法律保障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履行通通知的方式
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或是其他方式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力给出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贵司采取信方式进行通知。
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的除外。”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