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律顾问的推进情况 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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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法律顾问的推进情况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0
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因此股东出资有两种形式,包括出资和非出资。
1、出资
出资好理解,就是出钱嘛。具有支付、结算的功能。我国的法定为币,以外币出资的,需折算成币。
2、非出资
非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非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简单理解就是非资产必须有并可依法能够转让。
非资产主要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经营承包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
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应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不能作价出资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中华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批准。”以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出资的法律时效
出资瑕疵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只要公司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就可。
具体规定如下: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认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外部受让方购买该股权的。审理此类问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其他股东主张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根据股权转让方是否存在继续交易的意愿,认定其他股东成为股权受让方或系争股权转让终止。
(2)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其他股东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应区分认定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状态:对于尚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会导致协议履行不能的,应根据股权转让方或外部受让方的诉请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如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定期间规定(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超过30天,且股权变更登记未超过1年),则应对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