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面议
0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工程律师。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工程律师。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工程律师。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律师,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应依法支付工程款。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刘强律师。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工程律师。(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律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律师。(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律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律师。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律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伸张正义,扬恶惩善。——刘强律师。
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由于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工程律师。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工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律师。”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都是在招标后承包给中标者的,中标单位需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以及工程的质量,若是在质量方面产生纠纷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就会选择起诉。工程律师。一、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起诉。工程律师。1、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工程律师。2、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律师。3、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工程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律师。承担与责任,成就于法智。——刘强律师。
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工程律师。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权就会产生。工程律师。其次,该法定***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工程律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工程律师。《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工程律师。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工程律师。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工程律师。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正,是验德之本;朴,为洗冤之剑。——刘强律师。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
扬世间正气,护公道人心。——刘强律师。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1、保证金的含义。工程律师。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律师。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律师。2、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工程律师。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工程律师。保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律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律师。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期限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律师。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晋中好的工程律师事务所
刘强强致力于商务服务,以科技创新实现高品质管理的追求。刘强律师深耕行业多年,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继承。刘强律师致力于把技术上的创新展现成对用户产品上的贴心,为用户带来良好体验。刘强律师始终关注自身,在风云变化的时代,对自身的建设毫不懈怠,高度的专注与执着使刘强律师在行业的从容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