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 负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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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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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6
病人与纠纷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对于纠纷的赔偿的具体金额要是依据具体案情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而定,赔偿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包含在该机构所花费的费用支出,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机构的过错致使患者疾的还要赔偿伤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疾用具费等。如果致使患者的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
本案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在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否对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侵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有相当部分人认为这是对侵权人提出诉讼要求对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时方予适用的条款;在受害人提出的诉讼中无须适用,因为受害人提出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侵权人之间的份额问题与受害人诉求无关。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民事判决未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的情况。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必须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的,劳动者因事故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视同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
(二)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已取得革命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