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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交通事故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06
律师处理流程
1、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患方不、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关于维护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视同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救之后才的,不属于视同的情形。
(二)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已取得革命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要旨: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转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转借人)则与借用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出借人(转借人)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借用人应当承担大于50%的责任。
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的,应到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机构。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是,确需使用超出“保险三个目录”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协议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收取。
(二)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保险协议机构出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三)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期,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四)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中心确认后,安装配置伤器具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如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支付标准按照《青岛市职工假肢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来执行。
(五)一次性伤补助金
职工被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五级18个月,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多长时间作出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