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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交通事故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06
为事故后应如何解决?
如果属于事故,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后续因伤致的,还可以要求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等。
如果是因为的问题才导致的纠纷,那患者所在的科室就应该行相关的调查。并且迅速的采取出积极且有效合理的处理措施,以此来控制事态的发展,极力争取可以在科内解决完成,防止与患者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解决的同时接待患者的家属,认真的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在针对患者相关的意见以及解释有关与患者的问题,如若解释之后患者表示可以接受,那么这个纠纷就可以到此为止。
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的,应到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机构。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是,确需使用超出“保险三个目录”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协议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职工、家属收取。
(二)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保险协议机构出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三)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期,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四)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中心确认后,安装配置伤器具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如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支付标准按照《青岛市职工假肢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来执行。
(五)一次性伤补助金
职工被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五级18个月,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光车租赁且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肇事的,租车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要旨:肇事车辆出租方为从事多种形式汽车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时,应注意甄别租车合同的性质及出租人(租车公司)、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在仅存在光车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仅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本案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因重新申请劳动能力而被构成更高的等级,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待遇的,不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庭相关复中认为认定的七种情形
(一)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保险条例》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三)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问题的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其他单位且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
(四)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参照《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行政审判庭关于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复有关待遇费用由聘用支付。
(六)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亡的,应否适用《保险条例》请示的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七)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的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依据《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
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