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工程施工律师联系方式 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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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4
配合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项目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方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方费用时,由于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承包主体的对外责任承担
1.人以自己名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人以被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一般应由被单位和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的事实,并起诉要求被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
非法人、违法人未经施工企业授权,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等合同,施工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实合同标的用于工程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行为进行过认可的,可以认定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非法人、违法人有代理权。
非法人、违法人未经施工企业授权,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按照
2.施工企业设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部负责人的,项目部负责人受施工企业委托从事民事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施工企业应为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施工企业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施工企业应对外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东第三人。
3.施工企业认可的项目部对外订立合同的,该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施工企业应对加盖该项目部的合同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对项目部不认可的,若人举证在其他对外经济往来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使用过该,则该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
4.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章一般不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相对人主张的,应当结合交易习惯、该章的使用情况等举证其有理由相信该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可以认定该章的效力。
5.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关系,行为人私刻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不能合同相对人对私刻的情形是明知的,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的义务。发包入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本案要旨:适用《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
(一)开发商提出开发设想是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起点
1.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的需要
2.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确定不同地段的发展前景,把握不同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
(二)可行性研究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二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1.是否批准此项目立项,银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支持都需要参考可行性研究的结果。
2.目前,在我国忽视可行性研究
(三)申请项目用地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三步,也是正式启动项目开发的步
1.实际上,从原土地使用者(即原来占有国有土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却是主要方式
2.开发商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年限之后,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 手 册》。
(四)项目设计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四步,也是关系到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要的重要一步
1.开发商在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前,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设计通知书,委托有规划设计的单位完成方案设计,然后持方案设计报审表、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方案设计得到批准后,即可以进行初步设计。
4.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5.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征地及拆迁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五步,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步
1.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就需要进行征地及拆迁安置的工作。
2.开发商还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筹措房地产开发资金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六步,也是征地及拆迁安置后重要的工作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投入的资金就基本上花费殆尽
2.开发商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所需要筹措的资金数量。再通过各种融资方案的选择,确定合理的融资方案。
(七)建设工程招标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七步,是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有效方法
1. 通过招标,房地产开发商首先可以选择合适的项目承包商,以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工期达到预期目标。
2.在确定了工程承包商后,房地产开发商还需要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以便对工程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八)施工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八步,也是项目能否及时完成的关键一步
1.国家规定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放线、验线,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开发证后,才可以破土动工。
2.在监理单位之后,主要的项目工作就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开发商只控制后的管理权,即保持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必要时解聘监理单位。
3.项目施工完成后,还需要通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综合竣工验收。通不过验收,就不能投放到房地产市场。
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审查
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