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软件著作权纠纷 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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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软件著作权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02
知识产权是什么,包括那些?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和精神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
裁判要旨
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也指的是该使用行为发挥的是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妨碍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不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实践中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径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人的利润率确定。但对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当然,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司法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司法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能够注册商标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予以保护
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
商标权与商号权纠纷处理原则
一、在商标权与商号权两种发生冲突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是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标和商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权和商号权都会在经营中为当事人带来利益,从当事人追求利益化的角度分析,哪种的行使能带来利益,当事人才会选择行使这种。
三、将商号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突出加以使用。
四、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结果。造成混淆是判断原、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由于一方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而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则。如果相关公众能够很轻易地就能分辩出原、被告所提供的服务,那么就不存在侵权之说。
五、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占性,即只有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人许可不得行使其;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