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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唐山律师咨询顾问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02
本律师团队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经济借贷纠纷、劳动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事务、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行政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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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 提供法律咨询 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及公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向机关及法院提供法律意见书
房产纠纷:代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房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陪同购房,审查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 参与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及签约 提供法律咨询 尽职调查 对外签发律师函 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培训 代理涉及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
合同纠纷:代理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债权等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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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术全律师 合同纠纷一婚姻家庭一经济纠纷一房产纠纷一知识产权一交通事故
服务内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调解谈判、赔偿诉讼、交通肇事罪辩护;
2、婚姻继承: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3、劳动:劳动仲裁、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纠纷、劳动纠纷的处理;
4、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及清理债权债务;
5、房产纠纷:买卖纠纷、律师见证、起草合同、法律意见、预防风险,代理纠纷的处理。
6、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协助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防范企业风险。
什么情况下打官司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
二.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适当合理的律师费。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高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的,侵权人应当按照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高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高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高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 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终应向仲裁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可以分为类,即交通事故案件、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的。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以上内容仅供各位参考。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详细可以咨询赵律师。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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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误区
误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团结。
误区:有就可离婚,有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有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去调查对方的,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
误区: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的约定,都应是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共同财产。
误区: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误区: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的抚养权。
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心理,一方在取得抚养权后,常常拒方探望,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误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