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岛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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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29
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保密条款
1.《合同法》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规定的较为简略
《合同法》第43条、第60条、第92条。。如合同订立、履行中,对方可能因此接触委托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保密信息的,应考虑特别约定保密条款。
2.保密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期间;
(3)保密措施:保密信息之提供与接收、可接触保密信息或资料的人员范围、保密制度、保密资料的返还及销毁等;
(4)违反保密义务之认定与推定;
(5)违反保密义务之责任。
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质量责任条款
1.《合同法》对于有关质量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
《合同法》第111条、第155条。,应根据委托人之实际需要特别设定,并应注意与付款条件的配合,以便控制交易中的质量风险。
2.《合同法》对于买方的拒收权设置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且不确定
《合同法》第148条。为保护买方利益,可另行约定拒收条件。
3.如有必要,可一并约定质检机构、检材取样和送检方式,以及检测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4.《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卖方利益而设置的。超过检验期间,收受合同标的一方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交付时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无瑕疵,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瑕疵责任请求权。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力争约定较长的检验期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年;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应超过该质量保证期。
5.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可同时约定:
(1)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期限和退还方式;
(2)质量保证金可予扣除的情形及扣除的方式;
(3)质量保证金可不予退还的情形。
6.有关质量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形约定专项违约金。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及损害结果,该专项违约金与上述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7.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应同时约定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即使买方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上述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
合同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起诉时的立案受理。笔者习惯在合同结尾一并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管辖,则签订地点一般选在该辖区内;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则签订地点一般设置为我方客户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