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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是指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的一种许可资质。常见的文化产品包含有游戏产品、网络直播表演、网络视频播放、动漫演出、音乐产品等等。如网站上涉及以上经营项目,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均需要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从事以下活动的需要办理:
(一)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四)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办理的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什么是:ICP/SP/IDC/EDI/ISP
办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需要提前准备材料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明和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