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公告号1268
价格:1000.00起
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欧盟ce认证公告号1268
行 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1-05-24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3/
CE认证的基本流程
• 确认相应的欧盟指令(Directive)及相应的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
• 比较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确认采取符合性措施(即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8个模式)
• 确认立的合格评定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参与是必须的
• 产品检验(检验产品的符合性,基于协调标准进行测试或者其他形式)
•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公告机构检查或者做自我评估
• 起草并签署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 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 marking)
• 跟踪指令和标准的发展
1/
CE标志的产生
每个欧洲国家都拥有相当复杂的法律体系,包含法律、法规、民间标准制订会所制订的技术规章,以及检 验与授权程序等。这些严格且复杂的要求,经常构成贸易障碍。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CE应运而生。
欧盟单一市场的建立的目的 2008 年 The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欧盟新法规框架
◼ 为实现欧盟市场货物的自有流通 Regulation(EC)765/2008—认可活动和市场监督
◼ 消除内部贸易壁垒
◼ 成员国间相互承认 Decision768/2008/EC—销售产品的通用框架
◼ 技术协调(标准协调统一,解决技术壁垒)
◼ 市场监督(实现贯彻法规) Regulation (EC) 764/2008 —与其他国家互认的规定
3/
欧盟商品流通的四个环节
• 法规(条例)Regulation —— 强制性,成员国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 指令(技术法规)Directive—— 强制性,规定了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 技术规范,非强制性,取代成员国标准
- 由欧洲电工会(CENELEC); 欧洲标准会(CEN); 欧洲通讯标准协会(ETSI)
•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 确定是否满足基本安全的途径,共八种基本认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