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4咨询小时法律电话 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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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17
法律咨询的作用
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公司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时机。尤其针对公司的销售部门,我们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理其销售协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框架,尽量减少应收款项难以回收的问题。因此咨询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公司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或者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本案要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没有完工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催告的有效方式及催告的合理期限。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例如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等,但是,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另一方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违法的,发包人可以合解除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为违法:(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给其他单位的;(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的。则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再承包出去,亦即合同义务的转让。
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上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