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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流星灯ROHS认证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15
RoHS范围:
仅对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产品。
包括家用的和光源。
不应违反的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指令或规定——Vehicle ELV,汽车指令;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
不包括:器材或设备(WEEE指令第8,9类);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维修备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场的再利用产品。
CE认证程序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
RoHS认证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认证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二苯醚(注意:PBDE正确的中文名称是指多溴二苯醚,醚是错误的说法)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RoHS认证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 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 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 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 ,电气设备。
一般电子电器产品需要满足CE/EMC+CE/LVD+CE/ErP+CE/RoHS四个指令要求,才可以使用CE标志合法销售欧洲市场。低电压LVD指令2006/95/EC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能效ErP指令2009/125/EC环保RoHS2.0指令2011/65/EUCE-RoHS主要内容概括如下: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类产品设备、第9类产品设备;—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CE标志要求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过渡期规定为使新纳入ROHS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设备和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体外诊断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工业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和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长有效期:-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长为5年;-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长为7年。增加市场监督条款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CE市场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