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地取保候审律师收费标准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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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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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对生产、销售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即有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从而非法牟利的。如果往食品中掺入的不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对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无所知,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等。
《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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