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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成都一手资源典当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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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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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银行的私贷业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典当作为一定程度上开展私贷业务的机构,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重新问世的客观条件。典当行以其短期性、灵活性和手续便捷性等特点,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有效补充。
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依法设立的典当行4433家,注册资金总计584亿元,全国典当从业人员3.9万人,累计发放当金(典当总额)1801亿元,约占当年银行的2.5%。2013年6月底,全国共有典当行进一步增加至5238家,分支机构达到535家,全国典当业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及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小。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
新加坡当铺的“当”字招牌
比较:
● 当:经营资金及规模,当期长三年,月息每借出一两(50克)银收三分(1.5克)银。行内更有规定“逢冬减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内会减一个月。
● 按:经营资金及规模比“当”稍小,当期长两年,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三分银,没有“逢冬减利”例。
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第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
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名称为"市政信贷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1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信贷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机构。"这表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综合史料来看,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唐宋至明代初期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早向业转移的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