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律师费用 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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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8
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审查工程期限的约定
1、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等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
2、工程有无阶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顺延的情况,如何提出、确认;工期延误、延期竣工造成的责任承担。
3、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形象进度和总履行期限都要写清楚,这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终结算时间,从而影响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工期索赔,终影响到工程造价。
4、有无各种合同工期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包括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本案要旨:在审理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没有、超越,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乡制定的《工程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分为工程设计综合、工程设计行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专项四个序列。没有相应或超越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高院在“**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公司在不具相应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照《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公司亦应对取得**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当事人工作人员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