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青岛受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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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08
如何解决患者与的纠纷
一、患者与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以及行管,其所具有的性对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组织进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法制办有关复中认为可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法制办公室《关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
(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
依据《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的法定情形有六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是指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私了协议”约定数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劳动者请求撤销协议的,应予支持
本案要旨:“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私了协议”,应予支持。
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
本案要旨: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司法解释中认定的四种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