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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复合地板ce欧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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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8
CE认证指令 – 共31个指令
1 General Outline
制造商自我声明
说明产品满足所有的 ESRs.
说明满足所有的指令要求 在产品或铭牌上加贴CE标志
通过在欧盟的制造商或代理机构 授权机构的公告号
•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 CE 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可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高度不能低于5mm
3/
欧盟商品流通的四个环节
• 法规(条例)Regulation —— 强制性,成员国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 指令(技术法规)Directive—— 强制性,规定了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 技术规范,非强制性,取代成员国标准
- 由欧洲电工会(CENELEC); 欧洲标准会(CEN); 欧洲通讯标准协会(ETSI)
•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 确定是否满足基本安全的途径,共八种基本认证模式
公 告 机 构 ( N o t i f i e d b o d y ) 介 绍
1/ 公告机构NB
NB 机构的义务 NB机构禁止参与的活动
• 定义指令 - NB机构无权起草指令,对
NB机构的职责 • 与其他NB机构合作来协调统一合格评
定程序 指令是否通过也无表决权
• 咨询 - NB机构自身禁止向制造商或者
• 确定产品适用的指令,协调标准的要求 • 对每个新方法指令建立合作关系 其授权机构提供咨询业务
• 进行EC型式试验认可 • 参加国家及欧盟层次上的技术活动
• 评审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 如果公告机构拒绝参加合作,
• 产品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适
用情况下)
• 出具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则撤销其公告
CE标志有没有质量合格的含义 ?
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 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 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