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内地使用的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文书,除了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公司公证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的主体明公证认证
1.办理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商业登记证、NC1或AR1、章程)。
2.办理半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商业登记证)
3.其他文件(董事会决议、银行资信、授权委托书等)
香港公司公证认证,依据文件使用的地点,确认所要办理的公证认证类型。
公证时间
一般3-8个工作日 即可完成,使馆认证具体看安排,如遇政策调整、台风天气等可能会有延误,请咨询我司顾问了解。
公证费用
包含律师费、部门费用、手续费、快递费用等,档数量会影响收费标准,详细报价清单请与我司顾问沟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