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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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1
段贵成律师,主办犯罪及金融、职务犯罪(、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独到的见解。
总结出刑事案件的代理技巧: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细致了解案情+思维细腻、缜密、清晰、敏捷+准确的辩护方向=成功。辩护风格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更注重二者结合下的创新。
王**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劫罪
被告人戚**等人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的财产权和人身,符合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1)被告人戚**的行为侵犯的是倪**的合法财产;(2)被告人戚**等人所实施的行为,终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0万元币,被告人事先占有他人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归还。此外,被告人强行回欠条,逼迫倪**在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其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已“归还”10万元债款的全部手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齐备了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交通肇事罪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
【裁判要旨】“”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客,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的违法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应优先考虑交通肇事罪。同时,“”的违法行为与乘客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被乘客的横穿行为所阻,“”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使用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其伤害不构成劫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蒋**虽与被害人罗*增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之子罗**之间却客观存在着就款项返还的经济纠纷,尽管该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却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蒋**在多次向罗*钦索还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尊亲属即被害人罗*增追索,也合乎当地社会习俗。当然,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绝后,采用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并不具有劫的犯意。因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将该行为认定为劫罪,势必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间所发生的或以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劫罪。
刑事辩护人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刑诉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或者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