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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建筑工程合同法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21
配合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项目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方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方费用时,由于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处理原则之折价补偿原则
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根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处理原则之不再履行的原则合同一旦无效则自始无效,那么该合同对当事人则无任何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因此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仍尚未履行,被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履行合同。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
(一)开发商提出开发设想是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起点
1.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的需要
2.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确定不同地段的发展前景,把握不同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
(二)可行性研究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二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1.是否批准此项目立项,银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支持都需要参考可行性研究的结果。
2.目前,在我国忽视可行性研究
(三)申请项目用地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三步,也是正式启动项目开发的步
1.实际上,从原土地使用者(即原来占有国有土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却是主要方式
2.开发商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年限之后,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 手 册》。
(四)项目设计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四步,也是关系到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要的重要一步
1.开发商在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前,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设计通知书,委托有规划设计的单位完成方案设计,然后持方案设计报审表、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方案设计得到批准后,即可以进行初步设计。
4.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5.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征地及拆迁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五步,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步
1.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就需要进行征地及拆迁安置的工作。
2.开发商还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筹措房地产开发资金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六步,也是征地及拆迁安置后重要的工作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投入的资金就基本上花费殆尽
2.开发商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所需要筹措的资金数量。再通过各种融资方案的选择,确定合理的融资方案。
(七)建设工程招标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七步,是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有效方法
1. 通过招标,房地产开发商首先可以选择合适的项目承包商,以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工期达到预期目标。
2.在确定了工程承包商后,房地产开发商还需要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以便对工程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八)施工是房地产开发的第八步,也是项目能否及时完成的关键一步
1.国家规定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放线、验线,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开发证后,才可以破土动工。
2.在监理单位之后,主要的项目工作就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开发商只控制后的管理权,即保持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必要时解聘监理单位。
3.项目施工完成后,还需要通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综合竣工验收。通不过验收,就不能投放到房地产市场。
经营者向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本案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合同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经营者向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在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