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免费 青岛重伤
价格:500.00起
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青岛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免费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9
事故赔偿标准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疾用具费:因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机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法制办有关复中认为可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法制办公室《关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
(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
在现场冒充路人仍应认定为“逃跑”
《交通肇事解释》将逃逸定义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行为人所逃避的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
在现场冒充路人仍应认定为逃跑。其一,如认为逃跑要求行为人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但这种机械、字面的解释,并不能揭示刑法及《交通肇事解释》中逃逸的真实含义。故需对其进行目的解释,将其解释为“为隐瞒事实真相而采取的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逃跑行为,如案发后逃离现场,也包括的逃跑行为,如在现场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将自己置身于路人的位置”。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款明确规定了“救助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及迅速报告”这两项作为义务,对逃跑进行目的解释,符合对行为人所必须履行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的法律要求。其三,在现场冒充路人,易对司法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误导,妨害正常的诉讼活动,更有可能导致案发时的证据因得不到及时保全而毁灭。
超标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超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乃至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所以超标电动的生产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本案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